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小卖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告人后于2018年3月24日晚,在其经营的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小卖部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其小卖部和其租用的库房内共查获卷烟3474条,经鉴定绝大部分为真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4610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力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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