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2019年5月10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2019年8月2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决定,2019年11月2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4日本院第二次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决定,2020年1月22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南站“货四线”旁停车场、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5号门对面等地非法销售汽油389次,并通过其微信号收款,合计非法经营数额74035元。
2019年5月9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哈尔滨南站派出所民警在哈尔滨南站场区巡视时,当场将正在“货四线”旁停车场销售汽油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等86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
6.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79人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对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等77人手机内微信转账记录的提取笔录,对李某某手机内聊天记录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刘泰斌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案卷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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