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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30199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号,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10月份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大飞”,自称是大飞车队人员,以能够解决大车违章为由,先后组织十余辆大车加入其车队,李某某通过指挥大车在曹妃甸区境内绕路的方式,逃避曹妃甸区交警和路政部门的执法,收取车主陈某某保路费7750元;并收取车主谷某某保路费7750 元;收取车主王某某成保路费5400元,共计1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提取信息、违章账单提取照片、微信账号、支付保路费转账记录提取照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照经营车队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问题的批复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谷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私自组建车队,帮助车队违法车辆逃避交警和路政部门检查,非法盈利19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良

检察官助理:张学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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