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2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受“老张”的雇请,驾驶“老张”提供的车辆将香烟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村沙岭原巷附近运至华南快速干线同和出口附近。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E89****号小汽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村沙岭原巷附近,准备将停放该处的粤S20****号商务汽车上的香烟搬至其驾驶的车辆内予以运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内缴获停放在附近的粤S20****号商务汽车、银色无牌小货车及白色无牌大货车的车钥匙及送货单,在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粤RK****号小汽车上缴获上述银色无牌小货车的车钥匙及记录假烟资料的笔记本。其后,公安人员使用缴获的车钥匙打开上述车辆的车门,从上述车辆内缴获云烟(紫)、双喜等15个品种的香烟合共3689条(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0708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敏仪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3689条、作案工具汽车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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