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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区**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8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一辆号牌为粤D9****的五菱厢式货车改装为移动加油车,以每升5元的价格向上线“阿某某”(另案处理)购进汽油,然后驾驶拼装加油车以移动方式将汽油非法销售给郭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等周边群众。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油款,其中非法销售汽油通过微信收取油款共人民币751952.42元,通过支付宝收取油款共人民币61094.9元。

 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售卖汽油的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李某某,并现场查获粤D9****的五菱厢式改装货车及加油机、油罐各一个,成品汽油1370公斤(价值人民币127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数额共825767.32元。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对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汽油进行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汽油样品组分属于92号汽油,闪点(闭口)结果(<40.0°C),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物品;

2、证人郭某某、黄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环

                               检察官助理:郑奕洁

                                 2020年7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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