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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镇**村**居民组,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沙**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26日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使用POS机虚假交易非法套现,帮李某甲、孙某某等37人的107张信用卡进行养卡获利,累计非法套现人民币1914万余元,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信用卡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崔某某、孙某某、卜某某、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瑞易生活APP交易记录截图,POS机非法套现数据,银行卡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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