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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枝江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侦查机关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购买假冒南京煊赫门品牌的卷烟,以每条60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辽宁省营口市居民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将上述卷烟加价销售给江苏省徐州市居民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销售卷烟3000余条,金额18万余元,获利15000余元。经鉴定,涉案卷烟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侦查机关退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文书材料;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亚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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