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号,住海南省直辖县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临时寄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肖某甲(已判决)认识微信昵称为“***”和“***”的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者,并共同组建了微信群。由肖某甲在娄星区**办事处**社区**栋**号门面非法经营六合彩,收受码单和资金,并通过微信群将上述码单报给微信昵称“***”和“***”的人。再由李某某将上述码单的账面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微信昵称“***”和“***”的人,微信昵称“***”和“***”的人再根据码单中奖、赔率情况以及与肖某甲约定的分成情况与李某某进行资金结算,李某某将结算后的资金通过微信号(******)、支付宝账户(158********)转给肖某甲。李某某、肖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金额总计42万余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码单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买码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卢某某、易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及共同作案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非法经营犯罪中,李某某系从犯;李某某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霖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1. 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1. 证人名单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