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组、**镇**村**组等地,通过提供亲本种子、指导种植抽穗,秋收后定价回收等方式从事玉米种子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组织张某某等21户农户为其种植“郑单958”、“武科1号”玉米杂交种并加工销售,合计经营玉米种子191259公斤,价值414233元。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2.收据、收据复印件、欠条;3.种子调拨运输单、简便账;4.武威市****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凉州区种子管理站便函;5.农户繁育制种数量清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玉米种子生产、销售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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