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暂住习某某**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袁某某处购买部分卷烟在其经营的“**乐购”门市柜台处销售。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从福建人“光某某”处购买一批伪劣卷烟,存放在习某某城**益民药房旁租赁的房间内。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存放的伪劣卷烟被习某某烟草专卖局查获。经习某某烟草专卖局对查获的伪劣卷烟进行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为115160元;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卷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卷烟13个品牌391.9条;2.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罗某某、袁某某、易某某、候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习某某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楠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习某某**街道**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551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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