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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号,现住原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前后,张某某(已起诉)与温某某(已判决)经商议,共同出资在陵水县**路*****广场*楼开设中国体育彩票中心代销店,其中张某某占股80%,温某某占股20%。后张某某又与被告人李某某商定,李某某以为彩票店提供桌椅的方式出资加入彩票店,张某某从其80%股份中分给李某某15%-20%的股份,后李某某联系为彩票店提供了桌椅等。2016年7月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温某某共同出资,使用林某某(已判决)身份证向海南省体育彩票中心申请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在陵水县**路*****广场*楼开设了中国体育彩票中心代销店,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该店营业几天后,张某某、温某某、李某某互相沟通商定,在店内划分“外场”和“内场”,并在“内场”以即开型体彩海南环岛自行车赛结果为依据,私下提高赔率售卖赌博性私彩进行牟利。2016年7月11日,陵水县公安局对该店进行查处,扣押当天该店营业额人民币59530元(其中“内场”54396元)及“内场”液晶电视主机39台、笔记本电脑5台、售卖机5台、电脑主机1台等物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 年11 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侦查说明、海南体育彩票申请代理销售审批表、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温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1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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