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6********,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四川省绵阳市居民龙某某处以每公斤43元的价格购买油菜种子3000公斤。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向永昌县**镇居民孙某甲、孙某乙、毛某甲、闫某某、沈某某、毛某乙、杨某某销售油菜种子共计290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74000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从龙某某处以每公斤45元的价格购买油菜种子850公斤,后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闫某某、王某某销售油菜种子共计17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0200;向张某某销售油菜种子共计8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46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油菜种子,经营数额共计18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种子,经营数额达188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淑霞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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