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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富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卡车,经严某某介绍后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严某某、岳某某等六户村民家中以每千克30元的价格收购初烤烟叶,共计收购初烤烟叶毛重2036千克。2019年10月15日22时40分左右,禄劝烟草专卖局联合禄劝公安局执法人员在禄劝县皎平渡镇皎平渡村委会路益村小组17号(加水处)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经过磅称量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红色轻型仓棚式货车内散装初烤烟叶净重1942千克。经禄劝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初烤烟叶价值70044元(大写:柒万零肆拾肆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烟叶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禄劝县烟草专卖局过磅单;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严某某、岳某某、付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初烤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蕊20204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1388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随案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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