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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6********,汉族,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均为天津市红桥区**宿舍**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经营VPN业务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商架设外国虚拟服务器,下载“**”等软件远程访问租赁的国外虚拟服务器实现“翻墙”上网,并通过其本人组建的三个QQ群向他人推介贩卖设置好IP节点的“翻墙”软件,教授“翻墙”软件安装及使用方法,以此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QQ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买家支付的VPN“翻墙”软件费用共计79695元。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非法获利79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回单、非税收入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支付宝、微信、QQ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毛某甲、毛某乙、陈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VPN国际通信业务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贩卖VPN“翻墙软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进

                              检察官助理:肖新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红桥区**宿舍**号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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