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4********,汉族,专科文化,系内蒙古**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局宿舍**单元**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其网友“烟雨”,以人民币62369元的价格进购硬中华、苏烟等品牌香烟,并要求对方发货至其指定的本人及其下线的收货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宿舍**单元**号、新城区新华大街太伟方恒大厦等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香烟加价出售,其中向单某某出售硬中华、苏烟等品牌香烟,交易价格共计人民币5034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单某某处查获其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三条硬中华牌香烟,经鉴定全部为真品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进购并经营销售烟草制品,共计人民币6236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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