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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镇原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馨芳,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手续的情况下,六次收购草兔、雉鸡、鸽子等野生动物死体共595只,其中雉鸡558只,石鸡2只,草兔19只,野鸽16只,准备春节期间出售获利,因新冠疫情突发,其收购的野生动物未能出售,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1月22日委托其朋友陈某某,将其收购的野生动物死体转运到该陈位于**镇**村自家的冷库内存放,后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2020年3月31日,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在西峰区**镇**村**队沟边对595只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掩埋。

2020年3月2日经委托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某涉案的野生动物死体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死体595只,价格共计1757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野生动物尸体595只,价值1757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午岭林区法院 

检察官:李筱银

检察官助理:樊凯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位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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