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道**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方式购进卷烟,后通过网络等方式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现已查明:其非法销售卷烟数额为23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德昌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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