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28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1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其儿子黄某甲(已判刑)以家庭经营的方式,由黄某甲从广西防城港东兴市**码头一个姓阮的男子处购进走私的海韵真龙等多种香烟用于销售,后通过直接销售或邮寄销售的方式卖给杨某某、黄某乙夫妻(两人均已判刑)等人。其中,李某某负责接听购买走私烟的买家杨某某等人的电话,并统计好买家所需要的香烟的品种和数量给其儿子黄某甲,由黄某甲通过快递邮寄将卷烟从防城港寄给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号的杨某某(邮寄时使用假名龙某某)。黄某甲先后通过**快递给杨某某寄了28.5件香烟。杨某某让黄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了122565元人民币购烟款到黄某甲指定的颜某某的银行卡账户。
2017年3月15日,公安民警从李某某及黄某甲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的住处缴获卷烟一批,共15个品种559条。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卷烟共价值人民币6868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物证;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甲是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健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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