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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龙庭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间,王某某、马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中彩娱乐平台”彩票网站,并招募连某某等前台人员冒充异性,通过QQ聊天诱骗他人在该彩票网站上购买“时时彩”等进行赌博。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网站未经批准设立,仍接受王某某的聘用,与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担任该网站后台客服人员,提供充值、提现等服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

助理检察员:李双双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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