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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道家中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后转投至上线并获得返点,合计个人获利73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唐某某投注32万余元,接受陈某某投注2万左右,接受周某某投注0.2万余元,接受王某某投注2.7万余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长途汽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唐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六查一联系、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5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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