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0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阜南县**镇**寨**号,租住阜阳市颍州区体育场附近。李某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12日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租赁颍州区体育场南门**庄村民的自建房,私自在该房屋内安装油箱、加油机等设备进行汽油销售。李某某建立微信群对外宣传并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共计非法经营数额522502.39元。2018年7月17日,该非法加油点被查获,阜阳市公安局颍西派出所现场查扣0.54吨汽油交阜阳市油库保管。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成品油的管理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于阜南县**镇**寨**号被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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