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公馆建筑工地生活区。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20年7月份,在大厂县**镇**公馆中天建设工地,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在该工地生活区其经营的小卖店内非法销售香烟,非法经营数额累计1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阔
检察官助理:王婵
2020年9月1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证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