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坎门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53.9万元,其中部分转投至上家处从中获取返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接受下家陈某甲投注人民币65万余元,接受李某甲投注人民币34万元,接受李某乙投注人民币20万余元,接受林某甲投注人民币18万余元,接受李某丙投注人民币13万余元,接受陈某乙投注人民币3万余元,接受李某丁投注人民币0.9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金鸡一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成功规劝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该名犯罪嫌疑人现已被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互助会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批准逮捕决定书、刑拘证、银行账单等;
2.证人苏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林某甲、李某丙、陈某乙、李某丁、林某乙、李某戊、李某己、陈某丙、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批准逮捕决定书1份、拘留证1份、询问笔录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回执1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份、现金交款单1份、立功审查意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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