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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罪)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共计76万元并上报至陈某甲处,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其中,接受陈某乙50万元、王某某15万元、张某某10万元、蔡某某1万元投注。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温州市雁荡山动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银行明细、关于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说明;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71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退赃凭证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立功审查意见1份、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份。

3.公安卷宗3册,光盘6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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