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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李**,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8年12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荥阳市**镇**东台**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8年12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楚**,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荥阳市**镇石梯子**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8年12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赵**、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李**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沃野”网吧、“中时空”网吧、“大圣”网吧内,通过互联网获得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及密码并盗取游戏内虚拟物品进行销售。现查明,被告人李**花费21057元用于购买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其购买该游戏被盗账号数量为13517条,窃取被盗账号内虚拟物品非法获利50437.87元。

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赵**在荥阳“绿森”网吧、郑州二七区马寨“沃野”网吧、“大熊”网吧等网吧内,多次通过互联网获得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及密码并盗取游戏内虚拟物品进行销售。现查明,被告人赵**花费29596.99元用于购买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窃取被盗账号内虚拟物品非法获利50073元。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楚**在郑州二七区马寨“沃野”网吧等网吧内,多次通过互联网获得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及密码并盗取游戏内虚拟物品进行销售。现查明,被告人楚**花费954元用于购买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其购买该游戏被盗账号数量为415条,窃取被盗账号内虚拟物品非法获利2949元。

2018年8月、9月、11月,被告人赵**伙同被告人楚**通过被告人赵**在互联网购买被盗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及密码等信息盗取账号内虚拟物品进行销售,被告人楚**从中获利2479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录证明、到案经过、转账**录等书证;

1.​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赵**、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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