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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小亚曾用名李某亚,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生资格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某某路经营 “某某诊所” 给病人看病拿药或静脉滴注治疗。2006年8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因腹泻肚痛到李某甲经营的“某某诊所”医治,李某甲给陈某某拿了一包西药服用及为其打吊瓶输液,后陈某某输液过程中昏迷,陈某某的丈夫方某甲拨打“120”将陈某某送往澄海区华侨医院救治,当晚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甲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投案。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陈某某死因系在治疗急性肠胃炎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方某乙、方某甲、岳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3、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

4、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系自动投案,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钊岱

2019年8月2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预审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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