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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在瓦房店市**乡**村开设牙科诊所,从事拔牙和镶牙等医疗活动。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分别于2012年3月6日、2014年7月17日对其进行两次行政处罚。2020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因无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时被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残疾人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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