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号楼**室。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长乐西苑小区11号楼102室内开设诊所行医。2012年10月18日、2015年1月20日被告先后两次被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第三次被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证明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9月17日
附: 1、卷宗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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