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酒店北侧平房,原系李某某卫生室负责人。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从2012年始在包头市昆区**村**大酒店附近的李某某卫生室,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7月9日、2013 年9月17日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后,2017年12月4日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
3、书证执法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4、被告人供述,证实其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的认罪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讯,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来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麻俐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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