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楼**村委**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情况下,在其位于太和县三塔镇楼李村委会李寨家里非法开办诊所。2019年2月20日前后,张某某因感冒、发烧到李某某诊所就医,李某某给张某某连续进行臀部肌肉注射头孢、柴胡等药物。后张某某左臀部出现肿胀、左下肢水肿。张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起入住太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太和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病院治疗,同年3月16日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张某某罹患臀部肌肉出血、感染,致全身性菌血症、毒血症,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李某某的注射行为与张明华臀部肌肉出血、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镇楼**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查材料2页,光盘2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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