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六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街道**村**1号。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10年1月18日、2019年7月2日被东阳市卫生局、东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街道**村经营牙科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9年12月4日被东阳市卫生局查获,又于2019年5月5日被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查获,后分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七千元。
2020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于2020年6月28日在其经营的牙科诊所内对患者进行诊疗时,被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查获。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诊疗二十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暂扣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档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清峰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59*******。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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