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2011,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小区**号楼**户,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7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因身体不适,至颍州区河滨路桃园新村巷桃园浴池北侧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个体诊所内诊治,被告人李某甲配了一瓶6542解痉止疼药,为被害人张某甲进行吊水输液,约几分钟后张某甲称自己头晕,被送至阜阳市肿瘤医院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左心室透壁性心肌梗死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心脏压迫而死亡,个体诊所李某甲在对被鉴定人张某甲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个体诊所李某甲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甲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为5%-15%。另经核查,被告人李某甲从2007年开始,在桃园新村巷桃园浴池北侧租赁房屋,经营该个体诊所,李某甲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飞
检察官助理 陈静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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