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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罪)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自2004年左右起,在阜南县田集镇田集街上开办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3月5日、2017年3月10日、2020年1月17日被阜南县卫生局、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三次后,直至2020年11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时,仍未停止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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