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间,阜南县洪河桥镇因镇卫生院发展需要拟选址进行搬迁。被告人李某甲获悉相应选址意向后,采取钱款购买、土地相易的方式取得卫生院属意之地块,并在**村村委的协调下,达成用该地块同卫生院原址地块进行置换的合意。在其通过上述置换手段取得卫生院原地块使用权后,李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11年12月19日将相应土地使用权及附属之房屋一并转让给李伟军,获取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经鉴定,原卫生院上附属房屋在出售之价值时点的价值为人民币4160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土地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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