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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号,现芒市**镇**村委会**。因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0815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01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9时许,芒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芒市西山乡目瑙纵歌场集市进行巡逻检查时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在集市内的摊位上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穿山甲甲片485克,变色龙(风干)2只。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片疑似物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Manis.sp.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物种,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2960元;变色龙(风干)疑似物来源于蛇目壁虎科壁虎属大壁虎Gekko gecko,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经济价值总共为人民币42960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从遮放运输至芒市西山乡用于摆摊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物制品穿山甲甲片、大壁虎(风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连文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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