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303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新疆***市**县****院内宿舍,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吐鲁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吐鲁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马岩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库车县塔里木乡采油队巡线时,捡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马鹿角)一只,便将其带回宿舍,后因工作换址,鹿角也一起运输至新宿舍,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将鹿角放至驾驶的豫J*****号白色五菱宏光车第二排座位底下带回老家,车辆途径托克逊县公安局165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马鹿角照片6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5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