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明知集体林地内种植的树木为珍贵树木,仍私自在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松树村松树屯徐家坟附近14林班187小班内进行清林,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62株(含5厘米以下49株),蓄积0.1167立方米,以及其他阔叶林木302株(含5厘米以下157株),蓄积1.47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林木调查报告;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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