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采砂,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6月2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罚款5000元、6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淠河裕安区韩摆渡段河道边非法盗采河砂出售牟利,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6月2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盗采河砂。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苗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过磅单十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