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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195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屯**组,现住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楼**单元**室,系哈尔滨市**采石场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于2018年3月30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人于2019年814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以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院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哈尔滨市**采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其任职管理期间,哈尔滨市**采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开采建筑用安山岩13.80万立方米。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矿石市场价值评估为57408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事实被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款172224元、没收非法所得574080元,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该罚款和非法所得共计746304元均已缴纳。 

经侦查:2019年8月14日,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阿城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

检察员:韩叙

书记员:王中超

2019年1121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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