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庆安县水务局砂石管理站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庆安县**高层*单元**室。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涉嫌非法采矿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又于2018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完毕,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采砂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钩机、翻斗车、采砂船等机械在庆安县刘铧尖屯附近的呼兰河内非法采挖大量砂石,总计采挖砂石约为25000立方米。经勘测,被告人李某某采挖出来的砂石现存量为5190.7立方米。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金额为22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报告书、照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采砂准采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证人谷某某、韩某某等9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没有采矿许可,依然使用钩机、铲车、翻斗车等工具大量采砂,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严重扰乱砂石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树明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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