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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涞水县**镇**村**街**号。2017年6月2日因同年5月2日至同年5月11日在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开采白云岩为办理合法开采手续被涞水县国土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同年9月14日因同年7月10日至同年8月23日在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北开采白云岩未办理合法开采手续被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同年5月2日至同年5月11日在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北开采白云岩未办理合法开采手续,被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同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同年7月10日至同年8月23日在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北开采白云岩未办理合法开采手续,被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某清理西垒子村村西河道内的尾矿,被告人李某某联系铲车、挖掘机,赵某某购买铁筛,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尾矿为由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料(属《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建筑用砂)。经经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赵某某所采砂石料土方量为2894.7立方米。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所采建筑用砂石料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0261.5元。2018年10月,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某商定在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北开采山石,宋某某联系挖掘机。同年11月15日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在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北开采山石时被涞水县联合执法队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萌

检察官助理:付蕊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宗3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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