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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小学毕业,住方城县小史店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5月份开始在方城县小史店镇贾沟河段采砂,并多次被土地、水利部门处罚。经方城县金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对其存放于贾沟小学后的1号砂堆、贾沟砂场内的2号砂堆和3号毛料堆进行测量,砂石方量分别为2952.3立方米、518.1立方米和3182.8立方米,学校后砂堆有从他处拉来砂石200方,小史店镇政府从李某某砂场已用砂9760立方米,李某某共计非法开采砂石13030.4立方米、毛料石3182.8立方米。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方城县桂河小史店镇区域内的河砂,在2018年12月份每立方米的市场中等价格为150元。方城县小史店镇桂河区域桂河的砾石、土、砂等混合料在2018年12月份每立方米的市场中等价格为24元,李某某非法开采砂石、毛料石总价值为20309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相峰

检察员:罗清成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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