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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11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蔡某某、纪某某、黄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刑),在没有取得相关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龙圩区大坡镇天堂村大鹅洞附近处,利用各种抽沙工具非法抽取地下河沙后对外销售。经查,在上述时间段内,该沙场一共获得卖沙款人民币226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68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婷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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