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019年11月1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购买了广汉市东方轴承厂国有棚户区改造项目(银河.奥特莱斯)的预售商铺,并通过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模式,收取商铺租金。后因该项目出现资金问题,李某某等多名业主无法继续取得租金收入,遂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期间,李某某等多名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办法,未果。
2019年10月,李某某通过多个业主微信群进行串联,对业主进行分组,组织制作横幅、标语,商定于2019年11月11日到广汉市奥特莱斯、广汉市市委办公地进行集体维权。2019年11月11日,李某某等人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于当日9时许,组织商铺业主数百人前往奥特莱斯项目部门口集会,李某某在现场集合、整顿队伍,组织拉横幅、呼口号,当日10时50分许,李某某组织人员列队沿广汉市佛山路、中山大道、108国道游行至广汉市委,在广汉市委门口进行围堵,举标语、拉横幅、喊口号。期间,李某某等人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造成交通和公共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当日18时许,示威人群才全部离开广汉市委门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李某某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6个月-1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刘胜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三十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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