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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骗取贷款、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向南,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乡**村**组**号,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结识邓某某后,获知其与横铺信用社余某某关系好,为了方便自己日后贷款,根据邓某某的要求,伙同同案犯余某某(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等人,虚构贷款用途,借用李武、朱加军、张凤平等15人的身份信息,先后在临湘市农商行横铺支行骗取贷款15笔,合计本金150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邓某某和余某某偿还前期贷款本息及个人挥霍。事后,李某甲以自己手头紧、需要做客送礼为由多次找邓某某索要钱财,共计6000余元,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吸食毒品开支,现在这些贷款全部处于逾期状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0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李武的名义,由余某某经手,以水电安装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2、2017年4月24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朱加军的名义,由杨晓磊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经商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3、2017年7月5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张凤平的名义,由谢思琪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新房装修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4、2017年7月12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吴贤良的名义,由葛胜红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开水果店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5、2017年8月15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陈滔(骆琪介绍陈滔给李某甲)的名义,由李欢为担保人(张子顺介绍李欢给李某甲),由余某某经手,以从事装修职业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6、2017年8月21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陈勇的名义,由吴斌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用于装饰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7、2017年8月30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陈鑫的名义,由喻某某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用于餐饮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8、2017年9月14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任敏的名义,由吴斌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植树造林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9、2017年10月24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吴军的名义,由李蒙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用于运输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10、2017年10月30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杨铭的名义,由梅洁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养殖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11、2019年9月1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李强的名义,由李湛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开饭店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12、2017年12月6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李某乙的名义,由刘曙木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做淘宝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13、2017年12月11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李文阳的名义,由李雨露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购车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14、2018年2月10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廖明的名义,由余某某经手,以开汽修店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15、2018年3月29日,邓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借用李传圣的名义,由杨诗宜为担保人,由余某某经手,以做服装为由向临湘农商行横铺支行贷款100000元,现已逾期;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7日凌晨,李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闾勇、谢先谱、李武在临湘市全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吸食毒品冰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全美公司钥匙照片;2.书证: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朱加军、张凤平等人贷款档案等:3.证人邓某某、余某某、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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