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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李仁,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原茄子河区**镇**村**,住该村。2019年9月10日因犯贪污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仁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仁指使他人,以农业生产经营的名义,先后四次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村信用社骗取专用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人民币55万元,用于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

1.2013年1月10日,李仁指使宏伟镇钟山村村民杨某某,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事由,向宏伟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0万元。李仁此款借给伊某某使用。

2.2013年2月23日,李仁指使李某某、郝某某,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事由,向宏伟农村信用社分别申请贷款8万元及9万元贷款。李仁将此款用于自己购买农用收割机。

3.2013年8月10日,李仁指使宏伟镇钟山村村民田某某,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事由,向宏伟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9万元。李仁将其中10万元借给伊某某使用。

4.2011年2月23日,李仁指使宏伟镇钟山村村民边某某,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事由,向宏伟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20万元。李仁将其中18万元借给宏伟镇钟山村村民伊某某使用。

被告人李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指使他人虚构事实,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仁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仁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传海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仁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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