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号**单元**楼。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9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或间接邀约张某某等56人作为蓬溪县**房产开发的虚假购房人,为其到银行贷款。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房首付款收据、虚假个人收入证明等资料,并安排工作人员带张某某等56人以购房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蓬溪县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获得银行贷款人民币150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安林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一宗三十四册,光盘九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