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6〕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鄄城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鄄城县**路**路东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他人借款的情况下,委托不法人员并提供上述土地、房屋的相关信息,伪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用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营信用社抵押贷款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于某某、纪某某、马某某、魏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亚娟
2016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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