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9年4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信用社办理贷信用款46笔,贷款本金共计1819.20万元,截止2019年5月23日,李某某共偿还贷款本金319.90万元,偿还利息390.641565万元,尚欠贷款本金1499.30万元,尚欠贷款利息1840.26575万元,共欠本息合计3339.5657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贷款档案、科尔沁区信用社审计报告;

2.​ 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息骗取贷款本金1499.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至3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检察员:陈美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及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