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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县**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街**楼**单元**室,现住址:保定市**县**区**-**-**。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补充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朋友张某某向其借款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3日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信用社)贷款16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5.145833)。何某某(李某某之妻) 于2017年1月18日从**县信用社贷款6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5.14583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共贷款220万元。 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从**县信用社贷款中的200万元转贷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三个月利息共计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按期还**县信用社140万元贷款三个月利息共计21132.2元,违法所得共计38867.8元;

2019年1月初,张某某再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李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虚构经营**品牌全屋定制的事实,以扩大经营规模,需购进家居用品为由,向**县信用社提供虚假的《抵押情况声明》和《抵押物状况承诺书》, 骗取信用社贷款160万元(贷款利率是年息:千分之7.8375)。贷款到账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将从**县信用社贷款中的50万元转贷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九个月利息13.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按期还**县信用社50万元贷款九个月利息共计21127.2元, 违法所得共计1138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侦办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贷款手续资料、银行账户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共计15274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宁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九册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6、指定管辖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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