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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汉族,中专学历,中共预备党员,原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村*排,住温县温泉镇*******对面临街楼由南向北数第*单元*楼*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场*楼大部分商铺已出卖的情况,还使用****广场二楼的房产证、**公司工商资料、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表、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在温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广场*楼的他项权证,用于焦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以及王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在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骗取2300万元,至今2100万元贷款未归还。

2、2016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原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王某某指使使用虚假的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场一楼43间内铺的房产证的他项权证证明(2006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原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广场的一楼43间内铺中的19间卖给了马某某等群众)作抵押,实为倒贷款,而虚构贷款用途,以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720万元,至今此款项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温县农村信用社贷款720万元、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2300万元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栋

检察员:邹琼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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